产品导航
联系我们
销 售 一 18912377818 朱先生
销 售 二 0510-83212768
售后服务 0510-83202712
销售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凤
翔北路2号凤翔大厦13楼1309 214041
售后服务 0510-83730602
网址:http://www.wxrihong.com/
网站意见
新闻详情
欧美对烟草和烟草制品安全性管制法规和要求
一、卷烟烟气
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了进入其市场的卷烟产品的烟气焦油量最大限量,个别规定了烟气烟碱量的最大限量;都要求产品包装上标注焦油量和烟气烟碱量,个别要求标注烟气一氧化碳量;并且规定了实测值对盒标值(包装标注)的允差和超差处罚措施。除美国采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IE)方法(该方法与国际标准相似,在一些具体操作方法上有所差别)进行检测外,大都依据CORASTA推荐的国际标准(ISO3308,ISO3402,ISO4387,ISO10315,ISO10362-1)进行检测。
二、烟草制品添加剂
随着国际上对卷烟等烟草制品添加剂中致害物质和其燃烧后可能产生的致害物的日益关注,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提供添加剂名单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国政府也正着手制定添加剂允许(或禁止)使用名单及限量等管制措施。
美国卷烟生产中添加剂的使用遵照FDA(联邦食品与药品管理署)公布的通常认为安全的食品和药品添加剂名单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尽管曾经有关于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提供添加剂名单的议案,但至今仍无此方面对烟草制品的特殊规定。
欧盟在此方面的措施相对严格,包括英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在内的部分成员国已经颁布了各自的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或禁止使用名单,欧盟于1997年通知各成员国考虑此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并定期提交一份调查报告,以期在欧盟内部建立统一的法规。
英国自1975年起每年以政府与烟草企业自愿订立公约的形式公布一份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这份名单中包含600余种添加剂,参加公约的烟草企业使用新的添加剂必须得到国家卫生部的认可,其他欧盟成员国认可的添加剂也允许使用,这一公约正在准备制定使用限量的内容。
德国在1977年立法,并于1998年修订,公布了一份允许使用的分为14类的添加剂名单和一份允许使用的香精的名单。
比利时于1990年颁布了法令,规定了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其中包括酸、盐、氨、乙醇、胶和色素等类物质。
法国在1995年立法,公布了详细分为7类的添加剂允许使用名单,同时对使用限量做了要求,这份名单内容同德国和比利时的相似。
瑞典1993年烟草法案规定了致害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并要求在卷烟包装上标注。
芬兰1977年颁布法令,公布了添加剂、色素、香精允许使用名单。这份名单很详细,但未能执行。
意大利没有立法,但烟草专卖局规定依据法国和德国的添加剂名单对烟草制品添加剂进行管制。
西班牙依据本国食品法和德国烟草法规管理烟草制品添加剂,对由美国进口的添加剂则遵照美国FDA和GRAS的管理规定。
奥地利在1995年的烟草法中提出准备对烟草制品添加剂立法。
丹麦、希腊、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等国没有相关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