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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减排第一案开审 暴露碳交易机制缺陷
前几日,上海一家公司,以“涉嫌倒签合同审定日期”为由,将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挪威船级社的北京子公司告上了朝阳法院。该案被称为“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
上海太比雅环保有限公司(简称太比雅公司)起诉国际权威认证机构挪威船级社的北京子公司北京的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简称挪华威公司)一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太比雅公司认为被告出具报告“审定日期倒签”,导致公司对客户违约,且“损失巨大”,诉求被告更改审定日期、退还审定费用并公开致歉。
被告方则认为审定符合程序,未给原告及其客户造成损失。
据了解,该案被称为“中国碳减排行业第一案”。
“30万欧元碳减排额度”委托认证
该案起因涉及三个公司:浙江能源集团华光潭水电有限公司(简称华光潭公司)、太比雅公司和挪华威公司,其中挪华威公司的“上级”挪威船级社,是较早进入CDM(清洁发展机制)和自愿减排项目、并经过联合国认证的机构。
太比雅公司方面称,2008年,华光潭公司准备运作碳减排交易,若一切顺利,初步估计该项目的年收益将近30万欧元。因申报程序比较复杂,华光潭公司委托太比雅公司运作该项目。
太比雅公司称,企业参加自愿减排项目,必须获得认证机构签发的碳减排额度,然后才能通过转让额度获益。2008年11月13日,公司与挪华威公司签约,规定由挪华威公司负责认证,从而启动华光潭公司的碳减排额度认证项目。
原告诉求变更意见书日期
在昨天的庭审时,太比雅公司起诉称,按协议,被告挪华威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9日前,提供关于华光潭公司的审定意见书。直到当年11月30日,被告才向公司发出一份否定性“审定意见书”,但签署日期却为2009年11月19日。
“我们认为这是日期倒签。”太比雅公司代理人称,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华光潭公司错过了申请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限,并指责原告违约。
太比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挪华威公司更正意见书日期、退换项目审定费用24万余元并书面公开道歉。
被告指责原告起诉“为施压”
庭上,被告挪华威公司代理人表示,被告只是挪威船级社的分包商,项目的具体认证和审定由挪威船级社完成。因此,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且,华光潭公司审定没有通过认证,被告在2009年11月19日前就已电话告知,同年11月30日交付书面材料既不违约,也未给被告及华光潭公司造成损失。
被告同时指责原告太比雅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现场访谈费用,存在给付迟延情形。原告诉讼的目的是想“给挪威船级社制造压力,为其将来的项目出具肯定性意见。”
因原告方提出退审定费并道歉的调解意见,遭到被告拒绝,法庭宣布不再调解,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