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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瞒报必须“零容忍”
我们或许永远也做不到“零事故”,但对重大事故的瞒报迟报行为绝不能留下容忍空间
渤海湾,840平方公里的清澈海域,相当于一个城市的面积,一夜之间一类水变成劣四类。
7月5日,国家海洋局通报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造成的初步后果。此时距6月4日海底溢油事件发生已过去31天。虽然中海油方面称“没有瞒报”,但一个月时差或许折射出企业对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逃避,对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漠视。
《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事故之后,须“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看看中海油方面的“事故之后”吧,不是以沉默应对媒体,就是以删帖应对网络,而对于水污染程度如何、水产品是否被污染、会不会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被动公开都谈不上,更遑论向沿岸渔民、社会公众主动通报了。
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安全重于泰山”,但在很多领域仍难实现“零事故”——包括漏油事故。正因此,及时通报尤显重要。如果说,发生事故确是“成因复杂”,甚至有“意想不到”的情况,但之后采取瞒报,则完全是一种“人为因素”,性质当有所不同。
近年来,对于突发事件、公共事件的早报、快报,已基本成为共识。然而一些大型企业在信息公开方面还非常欠缺。2010年7月中石油大连新港漏油事件、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等,都是如此。这背后自然是特别简单的利益考量:一方面,披露事故造成股价下跌,形成巨大的直接损失;而另一方面,瞒报缓报、多方公关把大事化小,“捂盖子”收益惊人。
“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出准确结论”,有关方面如此解释这一个月“时差”。但我们看到,早在6月21日,已经有网友微博爆料,引起各界高度关注。真假传言甚嚣尘上,管理机构如果一味按照自己的节奏走,置之不理,既不利于以正视听,还可能激化事态。
查清原因、给出结论固然需要专业严谨,但事实的及时发布、过程的及时公开有时候更为重要。如果结论一时无法得出,难以评估事故造成的风险,为此而做的调查、采取的防范措施、应有的公共预警等,更应及时告知公众,给公众一个明白,还社会一个安心。而且,也只有及时公开相关情况,才能形成强大的外力监督,促使问题尽早查清、更好解决。
这几年,面对舆论,不少企业甚至管理部门常会采取“鸵鸟战术”或“羊群策略”:面对舆论把头埋进沙里,希望时间长了风头过了;实在挺不住,让小羊先出来叫几声,老羊躲在后面观风声。这样的策略实质是逃避责任。其实,在信息时代,鸵鸟也好、羊群也罢,不过是掩耳盗铃,最终,只会危及公众切身利益,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损害政府无形资产。面对这样的结局,当深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