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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实行管理责任包干制避免监控设备成摆设
《通知》要求,自动监控设备按照属地管辖、条管块包的原则,由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所在地环境监察人员进行责任包干。每个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明确1名包干领导及两名包干环境监察人员,环境监察人员实行A、B角管理,A角为第一责任人,人员变更后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通知》指出,承担包干责任的监察人员应掌握包干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基本性能,熟悉包干企业情况。监察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标样测试或者比对监测的,同级监测机构应提供样品或相关技术支持。鉴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涉及到电子、信息网络等多方面知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各级环保部门应聘请相关专家定期培训监察人员或及时组织专家到现场协助监察人员检查。
同时,承担包干责任的监察人员应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日志,每天对所包干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数据进行巡查,不定期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查处并向本级监控中心汇报。要加强对第三方运行单位的监督考核,由监察人员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所包干企业的第三方运行单位进行初步考核。
在明确责任包干制度后,江苏省环保厅还将加大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环境稽查力度。发现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除对排污企业、第三方运行单位实施相应处罚外,还要在全省环保系统内部通报批评责任包干监察人员。第二次发现问题的,将责成地方环保部门给予责任包干监察人员纪律处分。